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9-15 点击数:


各市、区住建局,规划(分)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第33号令),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范围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3.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4.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招标方式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应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

(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六)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三、招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3.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4.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5.招标内容;

6.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7.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10.开标时间和地点;

11.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2.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13.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四、投标要求

(八)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设计投标活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评标定标

(十)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十一)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市重点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知名专家参加评标。

(十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十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十四)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十五)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且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应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或者规划管理部门认为推荐的候选方案不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六)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十七)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六、其他要求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苏住建规〔2016〕2号)执行。

(十九)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参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 州 市 规 划 局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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