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1-15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江苏省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评议”是指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申请购置单台(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由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从全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实际出发,联合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管理单位申请购置单台(套)价格在50-100万元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由管理单位自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

第四条 联合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的原则,以新增资源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由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联合成立“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评议工作。“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第六条 “工作组”在组织联合评议工作时,委托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理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理事会办公室,办公地点:南京市龙蟠路175号,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办公电话:025-85485860)具体实施联合评议工作。

第七条 从2017年起,省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管理单位新购通用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鼓励管理单位使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管理单位可以申请购置使用频率高且通过租用方式无法满足需求、或者无法租用的专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第八条 管理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提交《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至省大仪平台理事会办公室。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管理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拟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方案、购置经费预算方案和实施管理能力等。

第九条 省大仪平台理事会办公室收到各部门集中报送的《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开展联合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联合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省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共享、使用状况);

(二)管理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三)新购大型仪器设备功能、技术指标、使用范围等;

(四)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

(五)购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实施计划安排,包括购置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等。

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联合评议原则上不予通过。一是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数量较多且利用率较低;二是本单位相同型号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效果差且利用率低。

第十条 在省财政预算中专项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预算的,评议时间原则上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一上”之前;在省级各类计划项目中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评议时间一般在项目立项后、项目合同签订前进行,评议意见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省大仪平台理事会办公室在评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反馈给委托部门,同时抄送“工作组”。评议意见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如被评单位对评议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工作组”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工作组”对评议意见和单位复议申请进行协调、审核、汇总,提出最终评议意见,提交省财政厅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以评议意见为依据,将新购大型仪器设备列入下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省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流程审批下达,并列入政府采购计划。未经正常评议程序的购置预算方案原则上不予立项。

省各招投标机构或管理单位采购部门应将评议意见作为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招标的重要依据。对于未开展或未通过联合评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购置。

第十四条 省各有关部门、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如确需调整变更预算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调整变更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要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使用。在保证本单位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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