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资产交接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尹丹艳 时间:2025-06-17 点击数:
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科[2021]62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机构调整、人员变动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机构调整情况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撤销、新设或重组等机构调整行为。
本细则所指人员变动情况包括单位负责人以及资产保管人退休(含离岗休养、解聘、辞聘等)和校内岗位调整的人员。
第二条 因机构调整、人员岗位变动而产生的资产移交,均应遵循“先移交,后到位(离岗)”的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组织安排好岗位变动人员资产交接工作,确保人员岗位变动、机构调整后的资产交接过程中,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交接包括工作范围内本人保管或管理的全部国有资产。
第四条 机构调整后,在资产移交、调配手续正式办妥前,原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对原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资产的原保管人对自己使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配。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变动后,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新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共同办理好交接手续,在《行政主要负责人单位管理资产交接表》(附件1)上签字确认。新设机构应及时明确单位资产管理员,需调拨资产的,由两单位负责人明确后,办理跨部门资产调拨手续。
第六条 岗位变动人员个人保管使用的国有资产留在原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内部调拨工作,变更资产保管人。岗位变动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将资产调入新单位的,经资产所在原单位负责人同意,办理跨部门资产调拨手续。
第七条 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包括干部提拔、人事调动)应主动进行资产交接。原单位有义务督促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苏州科技大学
行政主要负责人单位管理资产交接表
单位:
地点:
时间:
资产分类 |
应有台件(套)数 |
应有资产总值(元) |
实有台件(套)数 |
实有资产总值(元) |
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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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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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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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情况: |
注:1、应有资产台件(套)数、资产总值与实有设备台件(套)数、资产总值不符的,请逐一说明。 2、本表一式四份,单位自留一份,移交人一份,接收人一份,国资处一份 |
移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
监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