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文件
苏科大〔2018〕163号


关于印发《苏州科技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
《苏州科技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科技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科技大学
2018年10月8日
附件
苏州科技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改造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实施的校内维修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是指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修缮、装修、安装、更新、加固等。
第四条 学校对校内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归口管理,负责维修改造项目具体实施的部门为维修管理部门。
第二章 管理与审核
第五条 维修改造项目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零星维修:单项预算金额在五千元以内。
(二)小型维修:单项预算金额在五千元(含)至学校规定招标限额标准。
(三)中型维修:单项预算金额在学校招标限额标准(含)至三十万元。
(四)大型维修:单项预算金额在三十万元(含)至五十万元。
(五)专项维修:单项预算金额在五十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 维修改造项目需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提出维修申请。
第七条 零星、小型、中型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大型、专项维修项目一般由基建处承接管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后勤管理处承接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审核
(一)零星、小型、中型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核。
(二)大型、专项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按程序报学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维修管理部门成立采购小组,领导组织本部门的采购工作。采购小组由维修管理部门处长任组长,分管处长任副组长,成员一般为三至五人。
第十条 零星维修由后勤管理处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小型维修以年度维修为招标采购单元,通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建立施工单位库。小型维修由库内施工单位完成。后勤管理处采购小组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中型维修、大型维修和专项维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单项预算在学校规定招标限额标准(不含)以下的应急及抢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采购小组以会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产生不限于施工单位库。单项预算在学校规定招标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急及抢修项目,报请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维修改造项目,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并且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六条 订立施工合同前,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合同审签程序。合同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维修项目,还须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一般不支付进度款。
第十八条 中型维修、大型维修和专项维修须严格执行招标既定方案。确有必要的,可以变更签证,由相关维修管理部门采购小组审核批准,但结算总价不超中标价10%。
第十九条 合同应明确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的扣除方法。施工现场有条件装表计量的,按表计读数乘以单价扣除;否则按审计核定价的千分之五扣除。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维修管理部门应指定项目管理人员,全程管理维修改造项目的造价、质量和工期。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前,项目管理人员应向施工单位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金额大于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聘请监理单位参与施工管理,同时学校审计部门应指派人员参加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如涉及既有功能或设计格局变动的,须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整理完善维修改造项目的竣工资料,送相关维修管理部门科室存档。重要的维修改造项目,竣工资料还应送学校档案室存档。竣工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规范、监督施工现场管理,在招标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维修管理部门可以向施工单位收取文明施工管理押金。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文明施工管理押金无息退还。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完成。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三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的,应在招标和施工前,由使用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招标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维修改造,其维修改造方案应通过实验室管理部门的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不得招标和施工。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维修改造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不得办理结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相关维修管理部门组织,须有管理或使用单位参加,参加验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依据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须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提交相关维修管理部门初审。
第八章 结算审计
第三十六条 所有维修改造项目必须进行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三十七条 相关维修管理部门完成竣工结算初审后,提交审计处审计,或委托学校审计协议服务商审计。
第三十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结算审计的收费标准从《苏州科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苏科大(2017)43号文)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具体为: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学校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学校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核减额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第三十九条 审计费用支付条款以及计算方法应列入维修改造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相关维修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维修改造计划,编制年度维修改造预算,并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预算,统筹布置维修改造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必须落实预算经费。未落实预算经费或预算经费不足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四十二条 维修改造经费主要用于设计、施工、咨询(编标、招标代理、专家评审、审计)等支出。
第四十三条 维修改造项目如有新增固定资产,办理财务结算前,须办理固定资产增值。
第四十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办理财务结算,按《苏州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暂行规定》履行审核签字手续。
第四十五条 维修改造项目办理财务结算应附材料:
(一)零星维修: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单、施工合同、结算审定单等。
(二)小型维修: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单、施工合同、结算审定单、施工单位产生记录表等。
(三)中型、大型、专项维修: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单、施工合同、结算审定单、立项申请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表、合同审签单等。
第十章 缺陷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七条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一般为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应按审计核定价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维修改造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单位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相关维修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必要时将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缺陷责任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须提交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经相关维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无息足额返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相关维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