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09-0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科学配置资源,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遵循“开放共享、提高水平、有偿使用、合理收费、平衡收支”的原则。各实验室(中心)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施),必须加入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且共享性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加入共享平台;其它设备,各实验室(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中心)所在单位是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的责任单位,也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学校设备处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协调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实行有偿服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校内、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五条 凡利用学校实验室(中心)仪器设备对校内和对校外服务的,须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见附件),报设备处与财务处审批后,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上公布。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内容:

(一)为用户进行研制、开发、检测、试验、编程、分析、鉴定、测量等;

(二)为用户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承接进修、学习业务;

(三)为用户进行实验或科研;

(四)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转化、复制加工;

(五)其它服务。

第七条 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收费标准的,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凡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实验室(中心)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由责任单位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制定收费标准时参照以下要素:

(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耗材费;

(四)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

(五)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收费标准分为校内测试和校外测试二类,校内测试收费低于校外测试。

第八条 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实验(包括本科毕业设计、本科毕业论文)不收任何费用,其他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均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收费管理,校内项目收费由用户到财务处办理内部转账;对校外服务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或交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财务结算处理。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程序:

(一)使用人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与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进行预约,确定技术服务的内容;

(二)实验室(中心)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缴费通知单》(一式三联);

(三)用户凭缴费通知单(两联:一联财务留存,一联为缴费回执)到财务处交费,测试检测人员在确认交费后(缴费回执由财务处盖章后交实验室留存)进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收取测试费中的30%进入学校维修费帐户,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共享平台的维护;收取测试费中的50%补充进入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修购基金帐户,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收取测试费中的20%可用于支出测试劳务费,年终一次性结算分配。

第十二条 所有技术服务均应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服务,不得私自收取现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中设备对校内外的开放服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实验室(中心)对校内、外服务,必须履行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的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评,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管理使用状况、开放共享的服务质量、开放共享的有效机时、使用效益及收入进行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教学和科研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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